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如产生监理、审价、鉴定等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成本。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