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维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