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专业经营单位因维护、更新、改造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施工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