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应由自己负责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应由其他责任主体负责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责任主体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