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