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