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续聘或者重新选聘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者重新选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