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