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价格、公安、城管、环保、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