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价格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