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价格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