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档案,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