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不得损毁档案资料,不得泄露业主信息。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