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不得损毁档案资料,不得泄露业主信息。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