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未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有关规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