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未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有关规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