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四)公共绿化的养护;(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六)物业档案的保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