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情况、为抵御风险采取的保险等保障措施、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