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房屋交付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