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收支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