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