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或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