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本条例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