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清理);拒不改正(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物品的,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从事摆摊设点、兜售、揽工等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地点、时间经营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三)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洗车辆或者衣物的,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污染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