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设施出现破损、松动、移位、丢失、污秽,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清洗或者油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或者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且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或者指使他人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恢复原状,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