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逾期未改正(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堆放未苫盖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