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