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中转设施,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