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由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