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经批准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设立垃圾桶等环境卫生器具。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经营者应当引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噪声扰民。

禁止进行露天烧烤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