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摆摊设点、兜售、揽工等经营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主办单位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非主要干道两侧统一规划设置临时便民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和设施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