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原状。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