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放置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堆放的物料可能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