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放置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堆放的物料可能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