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地面平坦、完好整洁,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依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邮政、通讯、供电、消防、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损、松动、移位、丢失、污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油饰。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