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埋地敷设或者采取集中捆扎、贴墙等措施进行隐蔽设置改造,不得影响市容。

杆体、管线、箱体等设施废弃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