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构)筑物外立面和门窗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损、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洁。建筑物顶部、墙体外、未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门窗外、封闭阳台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物品。建筑物沿街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防盗卷帘门窗、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