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新建建筑使用燃气、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既有建筑由水暖供热方式改变为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应当于年度供热期开始30日前经供热单位同意,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