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供热单位不得擅自买卖、承接、卸载既有供热负荷。确需调整供热负荷的,应当提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