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供热单位也应当自主投入资金对供热负荷区域内的老旧供热管网进行升级、改造,逐年加大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力度,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

供热再次加压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由供热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