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为保证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热网挂表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前向热电联产供热单位预交不少于上一个供热期热费总额的30%,用于充抵末寒期热费结算。同时,应当于每月初向热电联产供热单位结清实际热费,4月末结清全部热费。热电联产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供热期内,热网挂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标准科学运行,不得擅自调低或者关闭热网流量,影响供热质量和热网系统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