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热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买卖、承接、卸载既有供热负荷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