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有供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顶板下表面与地面的净高在1.2米(不含1.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2米(含1.2米)以上,2.1米(不含2.1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净高在2.1米(含2.1米)以上的,全部计入建筑面积。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