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房屋,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共事业性建筑加收至100%为上限。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