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房屋,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共事业性建筑加收至100%为上限。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