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标准计收。热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