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道路运输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客货运输站(场)枢纽、应急运输保障以及农村客运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财政扶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