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市容市政(城管)、工商、价格、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