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