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辅助业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租赁车辆应当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道路运输证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十辆以上客车,每辆座位数九座以下;(三)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