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辅助业第二十九条有效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