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