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教练车道路运输证件,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服务模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注册地经营,并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