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辅助业第二十条有效一、二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站前广场、售票厅、候车厅等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的监控系统。需要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进站证件,服从客运站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