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辅助业第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客货运输站(场)规划。客货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客货运输站(场)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农村客运站(亭)等设施。市、县级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城区范围设置适当数量的客车停靠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