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增或者更新客运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省际和市际包车的,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类型等级应当达到高级;从事县际和县内包车的,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